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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社部朱从明、吴礼舵、吴剑英涉嫌违反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26-05-22 15:05:05 作者 : 浏览 : 29 次 0 评论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纪委、中央第十一巡视组:

我们是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现向您实名举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朱从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司长吴礼舵(原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主任吴剑英等人。被举报人绕过法定程序,以“通知”“声明”之名行“规章”之实,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以“事业单位声明”之名行“行政处罚”之实,涉嫌违反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一、事实与理由

(一)人社部发〔2019〕30号文违反规章制定程序,依法应属无效

被举报人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声称“不在人社部门备案就是国家不认可”,以此为由否定JYPC证书的合法性,将JYPC排除在职业技能鉴定市场之外

违反《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具体分析:

第一,该文件以“通知”之名行“规章”之实,规避法定制定程序。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而人社部发〔2019〕30号文使用的是“通知”这一名称,形式上规避了规章制定程序,实质上却设定了对公民、法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规范。

该文件第二条规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立”。这一规定实际上设定了“只有向人社部门备案才能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是对《劳动法》第六十九条“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的实质性解释和具体化,属于应当以规章形式制定的规范性内容。

第二,该文件未经立项、起草、审查、公布等法定程序。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规章的制定必须经过立项申请、评估论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不少于30日)、法制机构审查、部务会议决定、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在国务院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刊载等一系列程序。

人社部发〔2019〕30号文作为一份“通知”,完全绕过了上述程序。没有公开征求意见的记录,没有法制机构的审查意见,没有部务会议的审议记录,没有在国务院公报或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刊载。这一文件是在“暗箱”中制定的,公众对此一无所知,却要承受其带来的市场准入壁垒。

第三,该文件设定了减损法人权利、增加法人义务的规范,却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人社部发〔2019〕30号文以“备案”作为开展职业技能鉴定的前提条件,实质上是对JYPC等未向人社部门备案的机构设定了“不得开展鉴定业务”的义务,减损了其依法经营的权利。然而,《劳动法》第六十九条中的“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中的“备案”,并没有明确指向“向人社部门备案”。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认定,JYPC发放职业资格证书无需经人社部门备案。因此,人社部发〔2019〕30号文将该条款解释为必须向人社部门备案,缺乏法律依据。

(二)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针对JYPC的《声明》(文章简称)违反规章制定程序,依法应属无效

2022年4月23日,被举报人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的名义,组织发布针对举报人的《声明》,声称JYPC“不是按照国家职业资格管理相关规定备案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使用“假、骗、山寨、国家不认可”等词汇,对JYPC进行公开定性。

违反《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具体分析:

第一,该《声明》实质上是针对JYPC的具体规章,规避了法定程序。

虽然该《声明》在形式上是针对特定主体的声明,但其内容具有普遍适用性。它实际上确立了“只有向人社部门备案的机构才是合法鉴定机构”的规则,并对所有未备案机构产生了排除效应。这实质上是在执行和解释人社部发〔2019〕30号文,属于规章性质的规范性行为,却完全绕过了规章制定的所有程序。

第二,发布主体不具有规章制定权。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门,而非其下属事业单位。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根本没有规章制定权。被举报人利用事业单位的名义发布具有规章效力的声明,是对规章制定程序的严重规避和破坏。

第三,该《声明》设定了对JYPC的实质性处罚,却没有经过任何程序。

该《声明》使用“假、骗、山寨、国家不认可”等定性词汇,实质上是对JYPC进行了行政处罚性质的定性,严重损害了JYPC的名誉权和财产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1.4090万元。然而,这一处罚既没有经过立案、调查、听证等法定程序,也没有出具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更没有赋予JYPC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等救济权利。这完全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规定,也违反了《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基本精神。

二、法律依据

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适用本条例。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第九条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联合制定规章。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单独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三十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三、举报请求

1依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违反规章制定程序,应属无效文件。 

2、依法认定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和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于2022年4月23日发布的《声明》违反规章制定程序,应属无效

3、责令对被举报人制定的所有涉及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经法定程序制定的文件予以废止。

4、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认定被举报人利用互联网恶意侵害JYPC名誉权的行为违法,责令侵权人依法赔偿由此造成的1511.409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5、依法调查朱从明、吴礼舵、吴剑英等人规避规章制定程序、以“通知”代替“规章”、以“声明”代替“规章”的行为,追究其违反《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责任。

6、责令人社部及其下属事业单位立即删除人社部网站2022年发表的针对举报人的74篇侵权文章,消除不良影响。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是国务院为规范行政立法行为、保障规章质量、维护法治统一而制定的基础性法规。它确立的程序规则,不是可以绕过的“障碍”,而是国家权力的刚性约束。它的存在,是为了防止有人以“红头文件”之名行“立法”之实,是为了防止权力在程序的阴影中肆意膨胀,是为了保护每一个公民、每一个法人在法律面前享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然而,被举报人却公然无视这一制度。他们用一份“通知”代替“规章”,绕开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公布的全部程序。公众对它的制定一无所知,却要承受它带来的市场准入门槛。

此外,被举报人还用事业单位的“声明”代替“规章”,绕开了规章制定主体的资格限制。一个事业单位,没有规章制定权,却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内容,用“骗、山寨、国家不认可”等词汇给一家合法经营二十七年的民营企业定性。这不是对程序的无意疏忽。这是对法治的有意规避,是对《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公然挑战,是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严重背离。

我们实名举报,愿接受严格的审查,只求一个公平的结果。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基石。我们坚信,在《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刚性约束下,任何规避法定程序的行为都将无处遁形,任何违法制定的文件都将被宣告无效。

举报人:江苏英才职业技能鉴定集团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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